办理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办理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625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商贸[2008]132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元月1日开始,授权开展备案登记试运行”。

三、申请受理单位:宜宾市商务局。

四、决定单位:宜宾市商务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鲜章及签字);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应先到工商局扩大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范围);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二)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需重新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除需提供以上1-5条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退回原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变更情况说明(加盖鲜章)。

八、申请表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在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领取,也可在市政务中心或宜宾商务网(http://www.ybcom.gov.cn)上下载。

九、办理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审查

承办:宜宾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返回受理人员。

时限:现场办理。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宜宾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将备案登记信息通过网上录入并制证,同时制发办结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 当场办理。

4、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把办理情况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当场办理。

5、立卷归档

承办:宜宾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即办件。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实施办法第六、七、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申请手续,否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对外贸易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十二、法律效力: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

十三、收费: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不年审、不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

对各类已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进行监管。

发布日期:2006-3-22 1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