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建〔2008〕25号
各市(州)、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试点企业: 针对当前我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销售进展缓慢、补贴兑现率低等问题,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受益,经研究,对试点工作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抓紧落实。 一、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不再实行属地化原则 我省农民可以跨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到经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备案并公告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但申领补贴仍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级财政所办理。对农民购买产品时因故未能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的,只要能准确无误地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号码及家庭住址,销售网点即可开具销售发票、上网登录销售信息。 二、涉及经销商税务专用发票的购买及使用 (一)备案销售网点中的特许经销商可根据补贴类产品销量情况,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购买商业销售千元版普通手写发票,专门用于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开具销售发票。主管税务局应在发票上加盖专门戳记,注明发票的用途及有效期限(式样见附件1)。 (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3月12日前将县域内备案确认的网点特许经销商名单提供国税机关,对增删的特许经销商名单要及时向国税机关通报情况。 (三)特约经销商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后,可购买上述发票: 1. 购买销售发票的书面申请; 2. 特许经销商与试点企业(即家电下乡招标机构公布的我省中标流通企业,下同)签订的家电下乡特许或加盟协议复印件; 3. 特许经销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上述发票,特许经销商应按规定使用、开具和保管,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报验手续。试点结束,所有上述发票交回主管国税机关。 (五)特许经销商购买发票后,对之前销售指定产品而没有开具发票的,要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补开发票告示,通知购买人补开发票,并要在7日内全部向农民补开到位并上网登录销售信息。试点企业和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三、简化补贴申报手续 农民申报补贴时,只要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销售发票,乡级财政机构即可审核确认。户口簿没有编号的,试点期间可用户主身份证号码代替。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宣传 此次政策调整,对于方便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商务、财政、国税部门和各试点企业,要及时、准确地让广大农民知晓信息。省商务厅、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在3月份通过省级各大媒体,将政策调整信息和补贴兑现、农民反响、各地落实等情况进行连续宣传报道。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各试点企业及其网点,都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特点连续广泛开展有声势、有特色的对农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购买积极性。 五、加强货源组织与产品销售工作 各试点企业要认真分析预测各销售区域的销量变化趋势,对销量增加较多的区域和网点,要加强货源组织调供,增加补贴产品品种,让农民有多种选择;对已备案但品种单一、销量仍少的网点,试点企业要加强经营指导和品种调剂;要注重搞好县城中心店、大的集镇样板店设置,尽可能方便农民就近购买。 六、强化对销售服务网点的培训和管理 (一)加强网点培训。各试点企业要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安排力量于3月20日前完成对销售服务网点的系统培训,增强网点为农服务责任感,引导其正确宣传政策、搞好销售活动、管好用好销售发票、及时登录销售信息。 (二)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各试点企业要在2月份进行网点清理的基础上,对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严格按照此前有关规定,悬挂、张贴店堂标识和宣传品,做好店面形象宣传;设立醒目的专销区(专柜)、陈列带有标识的产品,让农民明白地消费;销售现场配备联网电脑。对非试点产品进入专销区(专柜)的、备案销售网点悬挂张贴仿冒家电下乡产品广告的要立即撤除。 (三)加强票卡管理。各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网点销售发票和产品标识卡的管理。销售网点的专用发票只能向在本店购买补贴产品的农民开具,既不得用于非补贴产品,也不得向其他人代开;按货源调供去向,应对产品标识卡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销售网点向非补贴对象销售补贴产品未使用的标识卡,试点企业要负责全部收回、造册并集中统一销毁,防止利用标识卡骗取补帖。 (四)建立巡查制度。各试点企业要分片区定期派员对销售网点店堂设置、政策宣传、产品销售、信息登录、发票与标识卡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地家电下乡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网点调查研究,结合部门职能,加强对试点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的指导,搞好服务、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企业和销售网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搞好服务,要把票卡管理、店堂设置、信息登录、售后服务等作为监管重点。凡发现利用发票、未使用标识卡串供骗补的,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及时调查,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对销售网点发生一次串供骗补即取消试点资格,对试点企业及其网点发生三店次即报请财政部、商务部取消试点企业资格并扣罚押金,对触犯法律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应政策的调整,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民兑现补贴。 (三)各市州国税局要指导协调县(市区)国税局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销售网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发票的配售和缴销管理,并及时向县(市区)财政局通报配售发票号码情况。 八、加强信息报送和试点情况报告 (一)各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当月《家电下乡试点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如附件2)。 (二)各市州商务局应加强调研,及时了解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 发票专门戳记样式 2. 家电下乡试点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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