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济商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试点企业:
现将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商建〔2008〕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经济商务局(商务局)、财政局要进一步做好对农政策宣传,加强对试点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的服务和监督工作,对凡销售不登录信息的网点,区、县经济商务局(商务局)一经发现,要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各试点企业要立即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所属各备案销售网点,落实专门力量,组织和指导备案销售网点尽快将已向农民销售的补贴产品信息登录上网。
三、各区、县财政局要适应政策的调整,提高补贴审核、发放效率,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民兑现补贴。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商建〔2008〕32号)
宜宾市商务局 宜宾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