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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经商)局,各承办企业: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76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28)精神,为切实做好2008年我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扶持引导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宣传贯彻落实好中央、省上的有关扶持引导政策

2008年度中央、省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扶持引导政策进行了调整,各区县商务(经商)局、各承办企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省上已调整的有关扶持引导政策,用好用足扶持引导政策。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明确:从2008年开始,局部地区的农资农家店建设由当地采取促进政策进行扶持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农家店(不包括农资农家店)、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POS机等信息化设施建设。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川商建〔200828)明确:农资农家店建设由各地根据实际,争取促进政策进行扶持建设,不纳入全省建设范围,中央和省对日用消费品农家店、配送中心(含农资)POS机等信息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引导政策按2007年已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好我市的扶持引导政策

2008年,我市将继续执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763)文件中明确的有关土地、财政、税收、收费扶持引导政策。支持和鼓励宜宾市福达、四川开元等4户农资承办企业依照宜府发〔200763号文件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和改造好我市的农资农家店,但在市政府对农资农家店建设未出台新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之前,对农资承办企业2008年及以后建设和改造的农资农家店按宜府发〔20076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兑现补助政策,即对验收和复查合格的每个农资农家店由市级财政给予承办企业600元的一次性补助。宜宾市福达农资有限公司200710月至20084(调整政策未明确前)已建设和改造并经市商务局和区县商务(经商)局核实确认的5个农资农家店除外。各区县商务(经商)局、各承办企业要依据宜府发〔20076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土地、税收、收费等扶持引导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我市“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又好又快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是2005-2007年已建成并验收合格的241个农资农家店,4户农资承办企业和相关区县及供销部门要在着力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商品配送率、增强服务功能、确保存活率的同时,要对农资农家店的运行成效进行总结。若农资农家店运行成效明显,广大农户欢迎,对我市的现代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建设能发挥巨大作用,可提出有关扶持引导政策建设性意见,我局将汇总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力争出台我市的对农资农家店建设和发展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

二是各区县商务(经商)局要在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的相关扶持引导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做好汇报工作,努力争取区县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建设的配套扶持政策和实施意见,将“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目标管理或重点督办事项,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指导和后续监管工作体系。

二、充分发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为确保农家店、配送中心建设的规范运行和长效发展,努力把“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建设成为方便农民消费、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的“的惠民工程”,从2008年起,我市对农家店、配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实行规划管理。

()承办企业的责任区县规划

按照有利于形成流通网络规模、有利于农家店的商品配送、有利于农家店的后续管理三原则,经与各区县商务(经商)局、各承办企业协调衔接,2008-2010年我市“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的责任区县规划明确为: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翠屏区、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珙县的农家店建设和改造,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责长宁县、高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的农家店建设和改造。

我市对农资农家店建设和发展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未出台前,愿意继续实施“万千乡村市场工程”农资农家店建设和改造的农资承办企业,其责任区县规划按2007年已明确的责任区县实施。

()配送中心建设规划

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建设配送中心的规划数分别为1-2个;宜宾市福达农资有限公司、四川开元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四川中邮物流有限公司建设配送中心的规划数分别为1个。配送中心建设的地点由各承办企业按照自身发展需要和有利于开展农家店商品配送的实际选择确定,各相关区县要积极配合搞好协调服务工作,衔接落实好配送中心用地扶持鼓励政策,努力引导承办企业建设功能完善、符合验收标准的配送中心。

()乡镇级、村级农家店建设(或改造)发展规划

一是各承办企业要依据宜府发〔200763号“宜宾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2007-2010)建设发展规划表”明确的规划数量搞好农家店的建设和改造;要按照辐射广、便于商品配送和后续管理等原则,在区县商务(经商)局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重点搞好交通干线、旅游沿线的农家店规划布局和建设发展;在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或社区建设或改造农家店的数量为1(不含农资农家店,下同)

二是翠屏区、长宁县、南溪县、江安县属于长江以南(李庄至下长段),宜长路、江长路以北的的12个乡镇,乡镇级农家店建设或改造的规划引导数为每个乡镇1-2个,该区域内(宜宾市江南特色效益农业基地)142个行政村和10个社区村级农家店建设或改造的规划引导数为每个行政村或社区1个。

三是2008年全市建成农家店验收的规划引导数量为300个,其中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各为150个。验收并兑现中央、省、市的相关补助政策的农家店数量视省上下达我市的农家店规划控制指标数量确定。

三、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县、乡镇的工作积极性

各承办企业要与各区县商务(经商)局、乡镇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协调联系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区县、乡镇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搞好农家店的布局规划、政策宣传、协调服务和后续监管工作,选好农家店店主。可在总结前三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进一步降低建设或改造成本的目标,可探索建立由承办企业对区县商务(经商)局、区县商务(经商)局对乡镇政府或乡镇经发办的奖励激励机制。

四、切实做好质量管理和“一网多用”工作

一是各承办企业要发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主体作用,严格按照农家店的建设或改造标准和验收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大建设推进工作力度,搞好配送中心规划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店主培训工作,确保农家店的建设或改造质量,严禁只挂牌不改造、不培训或先挂牌后改造行为的发生。

二是各承办企业要与电信、移动、邮政等战略合作伙伴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信息平台建设。

三是各承办企业要着眼长远发展,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建设发展规划,在县域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建设上规模、上档次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直营店。

四是各区县商务(经商)局、各承办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农家店开展特色农副产品收购等业务,搭建农产品进超市的平台,充分发挥农家店的“一网多用”功能,增强农家店的生存发展能力。

五是各区县商务(经商)局要在做好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强化对已验收农家店的后续监管,定期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抓好后续监管工作,发现问题要督促承办企业及时整改,探索建立搞好农家店后续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是各区县商务(经商)局、各承办企业要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提升水平”的工作要求,深入实际搞好调研和总结工作,及时发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在每个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有关问题。市商务局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对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对有关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五、搞好验收工作,及时兑现有关扶持引导政策

2008年,市商务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商务(经商)局进一步完善初验、验收工作程序,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四不验收”要求,做好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验收工作。

()贯彻落实好“四不验收”要求

一是不符合责任区县发展规划要求而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不予验收。四川简阳汇鑫超市连锁有限公司200710月至20084月在珙县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已签订加盟协议、经珙县经商局核实并报市商务局备案)除外。

二是不符合一个乡镇建设或改造一个乡镇级农家店、一个行政村建设或改造一个村级农家店规划的不予验收,宜宾市江南特色效益农业基地规划区内的12个乡镇及142个行政村和10个社区除外。

三是发现有先挂牌不改造、不培训或先挂牌后改造行为的企业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不予验收。

四是在农家店的后续监管中发现有配送率、存活率不达标或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整改而又不按要求整改的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不予验收。

()完善验收工作程序,实行交叉验收

2008年开始,将邀请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中成效明显、工作扎实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参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实行交叉验收。

()及时兑现中央、省上的补助政策

20085-6月,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2007年以来各承办企业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配送中心进行一次抽查。以承办企业已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农家店为基数,抽查率不低于10%。经抽检复查,对存活率达到98%、综合配送率达到70%以上的承办企业,将对2007年度以前的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全额兑现中央、省上的补助政策。

()及时兑现市级财政的补助政策

2008年度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检工作结束并经公示和省上确认后,各承办企业要将2005-2008年建设的合格农家店、配送中心名单及相关资料和宜府发〔200763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出补助金额,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及时兑现补助政策。

 

附件:川商建〔200828

 

 

 

                          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
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建〔200828

各市(州)商务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规划引导
  在总结前三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巩固成果、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扩大消费”的基本思路,今年我省将对农家店建设实行规划管理,全省新建和改造日用消费品农家店不突破5000个。各地商务局要按照规划要求,指导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制定试点方案,切勿盲目发展。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承办企业到偏远地区建店,杜绝在农家店已覆盖的乡(镇)、村重复建店。对已建成的农家店要进一步巩固完善,提高商品配送率,增强农家店的服务功能,确保存活率。农资农家店建设由各地根据实际,争取促进政策进行扶持建设,不纳入全省建设范围。
  二、严格推荐承办企业
  2008年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准入条件仍按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和省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商建〔200733号)规定及工作程序执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把新增企业准入条件,将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流通企业纳入今年试点。
  (一)延续企业须填报《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和《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延续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3),报市州商务局转报省厅备案即可。
  (二)新增企业须符合商建发〔200732号文件规定条件,填报《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和《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企业建设项目规发表》(附件4)。各市州商务局要从企业注册资金、销售规模、配送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
  (三)对以前已备案核准,但今年申请退出的企业须单独列出名单并说明原因。对去年参与试点但未建店的承办企业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承办企业,各市州商务局要取消其2008年的承办资格,并附名单。
  三、新增企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填报《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准入条件专项审计报告;
  (四)配送中心竣工备案及配送车辆登记证;
  (五)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六)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七)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八)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签订的商品配送合同。
  四、申请程序   
  延续和新增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延续企业、新增企业和退出企业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联合会审,符合条件的于20083月底前转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承办企业资格,并填报《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附件1),于2008431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
     2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
     3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延续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表
     4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表
     5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

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现就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前三年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农村市场整体发展规划要求,认真制定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继续在具备条件的县(市)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承办企业到偏远地区建设农家店。对农家店已经覆盖的地区,工作重点应放在提高商品配送率和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上,不断巩固和提高网络建设水平。

  二、做好承办企业审核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把新增企业的准入资格,将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流通企业纳入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按2007年文件规定执行,延续企业不须备案,新增企业须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的要求和程序向商务部备案。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审定拟新增和撤消的承办企业资格,连同本地区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一起,于2008431日前将材料报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将电子邮件发送至jsnongcunchu@mofcom.gov.cn,并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完整填报。内容包括:(12008年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汇总表(附件1)。(2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其中,对以前年度已备案核准、2008年退出的企业应单独列出说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工作程序。

  三、做好“一网多用”工作

  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提升水平”的思路,进一步巩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成果。因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初步建成,从2008年开始,局部地区的农资农家店建设由当地采取促进政策进行扶持建设。在继续提高连锁经营覆盖率和农村商品统一配送率的同时,推动统一结算系统等硬件升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农家店(不包括农资农家店)、农村商品(包括农村日用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和POS机等信息化设施建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主动加强同当地财政、发改、税务、工商、金融、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邮政、烟草、供销等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用好用足已有的促进政策,研究出台新政策,促进“一网多用”,形成农村流通的良性发展机制,共同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持续健康发展。

  四、做好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加强对已验收农家店的管理,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已验收的农家店管理不放松不滑坡、商品配送率不降低不回落。

  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督促和检查各地承办企业及时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

  五、做好调研培训工作

  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是实施主体,其作用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承办企业做好市场调研,对经营业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市场定位等进行充分论证,防止企业盲目扩张。加强对承办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注意掌握承办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企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并及时沟通。在巩固农家店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农村市场有关信息,促进科学决策。各地要积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对农家店店长培训,提升农家店的经营理念,掌握基本的商品知识,提高经营管理技能,增强综合素质,更好的为当地农民开展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1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

     2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

 

 

 

发布日期:2008-5-14 11:05:00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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