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一片“狼来了!”的惊呼声中,中国国民经济加快融入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中,外贸体制改革加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加入世贸组织为顺应世界贸易体制对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在“入世”前后,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全面清理外贸法规,其中,国务院清理出2300件,原外经贸部清理出1413件,大量地方性法规也在清理之列。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建立了新的外贸法律体系。同时,通过调整外贸的经济调控体系和部分行政手段,我国外贸体制的总体架构有了新的转变。
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12%左右,税目调整范围涉及5300多个,占总体税目比重的73%;2003年,总体关税减至11.3%;2004年,减至10.5%;2005年,削减至10%,税率高于25%的税目比2004年减少50%;税级之间的差别明显趋于平缓;98%的税目达到承诺的约束水平。此外,工业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3%降至2005年的9.3%,其中,进口汽车关税由2001年的75%左右降到2006年7月1日的25%左右,非关税措施中的汽车进口配额许可证于2005年取消。农产品平均税率由2001年的19.9%降至2005年的15.5%。
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国对外贸管理组织机构进行调整。2003年3月,撤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建商务部,主管我国国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整合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外经贸部的部分职能。
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738亿美元,贸易规模世界排名第三;拖拉机、集装箱、摩托车等近百种商品产量全球第一,纺织品、玩具、家电、轻工产品已成世界日用消费市场主导产品;2008年,1.7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稳居世界第一。
新《外贸法》问世2004年4月,《外贸法》的成功修订,标志我国外经贸法律框架在世贸组织要求下全面建立。
新外贸法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实施了10年的原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一是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根据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十年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的国民待遇原则,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从事外贸活动。新外贸法规定,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外,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新外贸法同时放开了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将授权审批制改为依法登记制,放开了国内企业的进入门槛,消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权限获得上的“超国民待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而原外贸法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关税壁垒基本消除后,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壁垒、绿色壁垒等一起,已经构成西方发达国家限制对外贸易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目前在对外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突出,为此新外贸法中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在知识产权对等保护问题上引进了贸易调查措施。如新外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同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间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维护市场安全,新外贸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及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的事项进行调查。这将为合理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手段。
新外贸法还对我国对外贸易救济、指定经营、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等制度进行了完善。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新外贸法增加了一些规定,主要有四项: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
WTO的本身是调整国际经济秩序,中国的商务、海关、环保、公安等很多部门都有相应的责任保护我国外贸进口方面的环境安全、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如何协调与约束这些部门的利益和行为,也是新外贸法的职责之一。
原外贸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而新外贸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共有七条,对外贸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某些违法行为人作出了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禁止从事有关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规定。对涉及海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新外贸法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
新退税机制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出口退税调整方案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的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取消原油、成品油、焦炭、山羊绒、稀土等的出口退税。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4年8月5日,又将中央与地方退税分担比例调整为92.5:7.5,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此解决中央和地方在增值税收入与出口退税的权责不一致、地方负担过重的问题。
随着我国逐步融入世界经济,我国外贸发展势头锐不可挡。这带来了巨大的外贸顺差。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即“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06年9月,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取消了煤炭、木炭等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还将钢材、纺织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了2%~5%。特别是2007年以来,我们先后3次调整出口退税和7次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007年4月15日起,对159个税号的钢材产品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其中,对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或8%降为5%;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的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2007年7月1日起,对2800多种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取消了部分矿产品、化工产品、皮革、简单金属加工产品、部分船舶等553项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植物油、部分化学品、纸制品、金属制品、服装鞋帽、家具玩具等2268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制粉的出口退税。
经过多次调整,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率结构分成6档,分别为17%、13%、11%、9%、5%和零,综合出口退税率从12%下调到9.8%。
同时,2007年以来,我们先后7次调整进出口关税水平,包括对钢材等资源产品、小麦等原粮制品和化肥等化工产品,开征或加征出口关税,同时降低了煤炭、燃料油、聚乙烯和猪肉等产品的进口关税,为保持国内供求平衡,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目前情况看,进出口税收调整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以2007年7月出口退税率调整为例,一是调整产品出口占比逐步降低。今年前5个月,调整退税产品出口1679亿美元,占全部出口的30.8%,较去年全年下降2.7个百分点,较调整前(2007年上半年)下降11.5个百分点。二是取消退税产品出口总体下降。前5个月,取消退税产品65.5亿美元,同比下降20.7%,较去年全年和调整前分别下降44.3和74.8个百分点。水泥、焦炭、铁合金和钢材等产品出口量跌价增。三是降低出口退税产品出口增速明显放缓。前5个月,降低出口退税产品出口1611亿美元,同比增长14.5%,较去年全年和调整前分别下降17.1和20.8个百分点。
频繁变动进出口退税,是为了平衡我国巨大外贸顺差和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使我国外贸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一步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今年,我国外贸站在改革30周年的辉煌上,开始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如何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我们需要继续面临挑战和超越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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