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项目编码:450商务09
二、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原则上新办许可不与原有许可的收购范围重叠;一个以上乡镇一个收购许可;
方式:1、县(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农(蚕)业部门预审; 2、市(州)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农(蚕)业部门初审; 3、省商务厅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农业部门认定; 4、省商务厅颁证。
六、行政许可条件:
1、与蚕农(或蚕农合作社或代表蚕农利益的机构)签订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的协议或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2、有相应的收购资金; 3、符合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的质量保证基本条件;
4、缫丝企业须持有《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
5、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
6、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钢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加盖企业公章,县(区)经商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的意见及公章; 2、县(区)经商局的报告意见一式两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4、单位机构代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八、申请表格:填写《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申请表(具体表格略)。该申请表可以在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商务网(http://www.ybcom.gov.cn)上下载。
九、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鲜茧收购经营活动。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
《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需上缴原《四川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未经年审的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十四、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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