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酒类产销许可证(生产、批发)
项目编码:355商务01
二、审批项目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1991年7月29日省第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2月17日经省政府三十一次常务会议批准并发布)。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商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暂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标志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2、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场所、生产设备和计量、常规检测手段;3、具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4、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财会人员。
七、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3、工商局名称预审;4、卫生许可证;5、企业验资证明;6、常规检验仪器设备明细表;7、基本生产设备明细表;8、当年代表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9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0、技术人员名单;11、公司章程。
八、申请表格:生产、批发企业应如实认真填写“宜宾市酒类生产(批发)企业申办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以在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商务网(http://www.ybcom.gov.cn)上下载。
九、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酒类产销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效力
取得《酒类产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产销经营活动。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
“酒类产销许可证”每三年审核换发一次。逾期不续办者,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注销“酒类产销许可证”。
十四、监管措施
未领取《酒类产销许可证》或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酒类生产、批发经营活动的,由市商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由市商务局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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