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和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变更的审批(包括登记事项变更,注册资本增、减、延期,企业股权变更,合营期限变更,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事项的变更,合同、章程终止等)
项目编码:447商务06
二、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商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项目性质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2、注册地在宜宾市范围内且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被工商吊销执照及进行清算的企业); 3、上报材料真实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附权力机构成员的委派书);
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注:申请企业合同、章程终止事项不提供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提供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境外投资者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注:申请企业合同、章程终止事项不提供
5、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协议(条款)复印件;
6、投资各方法人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延期事项变更及合同、章程终止时不提供
7、投资者登记事项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
注:申请企业投资者登记事项变更时提供
8、外商(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延期和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事项不提供
9、验资报告复印件;
注: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到位延期、合营期限等事项变更时提供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上年度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注册资本到位延期、合营期限等事项变更及合同章程终止时提供
11、增资各方资信证明;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事项时提供
12、增资扩产需进口生产设备、办公用品及其他物料的清单;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事项时提供
13、完税证明;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事项时提供
14、增资/减资涉及国有企业股权调整的,需有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减少事项时提供
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时提供
16、企业股东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事项时提供
17、截止申请日期前30日内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增加及股权变更事项时提供
18、企业财产清单、企业债权人名单;
注:申请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减少事项时提供
19、转股协议、受让方资信证明、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注:申请企业股权变更事项时提供
20、新任董事委派书、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
注:申请企业股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变更事项时提供
说明:上述事项不含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等特殊形式的审批。
八、申请表格(书)
无。
九、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变更与延续: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经批准变更的新合同、章程后及时向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相应事项。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凭此证书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
无。
十四、监管措施
领取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由市商务局依法监督检查其企业变更后的合同、章程执行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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