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项目章程的审批事项

 

 

一、项目名称:外商(含台港澳侨商)独资项目章程的审批

项目编码:448商务07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商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项目性质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 2、申请注册资本最低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2、章程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4、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真实、有效。

七、申请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2份(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2份(由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供规范化空白表格,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3、拟设立外资企业章程原件8份(由政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提供章程范本,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证明或存款单或银行对帐单或房地产证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原件和经核对后的复印件2份(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世界知名企业投资无需资信证明;

5、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回乡证等)原件和经核对后的复印件2份(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6、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委派书原件2份;

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2份;

8、厂房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原件2份;

9、如有实物出资,应提供实物出资清单原件2份;

10、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之123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须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2份。

八、表格和范本:《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空白表格和《外资企业章程》范本可在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政务中心网站或宜宾商务网(http://www.ybcom.gov.cn)上下载使用。

九、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当投资者未按经批准的企业章程规定缴付第一期出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则《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当企业未按要求参加联合年检时则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当企业虽然参加了联合年检,但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处理意见为“撤消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时,则该《批准证书》失效;当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被依法缴销批准证书时,则该《批准证书》失效。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凭此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后续手续。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

外商独资企业按市商务局等7委局的通知要求参加一年一度的联合年检。

十四、监管措施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市商务局依法监督检查其企业章程执行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监督、检查和管理。

 

 

 

发布日期:2006-2-15 16: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