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事项

 

一、项目名称:中外(含台港澳侨商)合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项目编码:449商务08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商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或经济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且项目性质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 2、申请注册资本最低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2、合同、章程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4、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真实、有效;5、中国合营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七、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合资中方负责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份(由合资中方签章);

2) 市级及其以上计划或经济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批复原件2份(当项目属新建性质时,由计划主管部门批复,当项目属技改性质时,由经济主管部门批复);
  3)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8份(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4)由各方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2份; 
  5)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6 如系国有资产投资(现金除外),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

7)如有实物出资,应提供实物出资清单原件2份;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2份;

9)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第三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合作中方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原件2份(由合作中方签章);

2) 市级及其以上计划或经济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批复原件2份(当项目属新建性质时,由计划主管部门批复,当项目属技改性质时,由经济主管部门批复);
  3)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8份(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4)由各方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2份; 
  5)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作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6 如系国有资产投资(现金除外),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

7)如有实物出资,应提供实物出资清单原件2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原件2份;

9)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第三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

八、表格和范本: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范本可在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在宜宾商务网(http://www.ybcom.gov.cn)上下载使用。

九、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投资者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当投资者未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缴付第一期出资或无齐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则《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当企业未按要求参加联合年检时则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当企业虽然参加了联合年检,但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处理意见为“撤消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时,则该《批准证书》失效;当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被依法缴销批准证书时,则该《批准证书》失效。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凭此证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后续手续。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按市商务局等7个委局的通知要求参加一年一度的联合年检。

十四、监管措施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市商务局依法监督检查其企业合同、章程执行情况,由相关主管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监督、检查和管理。

 

 

发布日期:2006-2-15 16: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