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

一、项目名称:各类企业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

项目编号:455商务14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625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省商务厅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七、申请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应先到工商局扩大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范围);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八、申请表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该表可在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政务中心网站或市商务局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表》自动失效;《登记表》上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登记表》自动失效。对外贸易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或补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对外贸易进出口业务。

十二、收费

不收费。

十三、年审、年检

十四、监管措施

    定期通过宜宾商务网(http://www.ybcom.gov.cn)向社会公布办理结果,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发布日期:2006-3-22 1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