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转报); 项目编码:358商务
二、审批项目依据: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第十条2、《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商务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由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申请,经市商务局确认后,转报省商务厅。
六、行政许可条件:
1、经商务批准的直销企业;
2、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3号)有关直销网点设置的要求。
七、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直销企业同意设立服务网点的意见书;
3、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方案;
4、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5、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书面认可函。
八、申请表格:无
九、行政许可程序:
1、 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填写“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 审核
承办: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审核人员在“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分管副局长复审; 审核不符合规定的, 由审核人员在“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通知申办人修改和补正资料后,再行审核。
时限:2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由复审人员在“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复审人员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连同“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市商务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由审定人员在“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返回复审人员;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审定人员应与复审人员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在“直销服务网点确认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5、 制定文件及转报
承办: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公文标准制定转报文件,并连同申办材料一并转报省商务厅。
时限:2个工作日
6、 告知申办人
承办: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已将申请报告转报省商务厅。
时限:1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由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科将审核确认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直销服务活动。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许可,非法从事直销服务网点设置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直销服务网点设置的企业,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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