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转报); 项目编码:359商务
二、审批项目依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国家商务部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应符合四川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由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申请,经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转报国家商务部批准。
六、行政许可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300万元)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七、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及承诺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表格:无申请表格。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受理,填写“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
承办: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按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和规定的, 由审核人员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副局长复审;对审核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 由审核人员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通知申请人修改和补齐资料后,再行审核。
时限:2个工作日
1、 复审
承办: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由复审人员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定人员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复审人员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连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2、 审定
承办:市商务局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返回复审人员;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审定人员应与复审人员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3、 制定文件及转报
承办: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公文标准制定转报文件,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转报国家商务部。
时限:2个工作日
4、 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已将申请报告上报省商务厅。待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及时通知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领取批文。
时限:1个工作日
7、立卷归档:初审转报工作结束后,由市商务局市场建设体系科将初审转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商务部《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典当相关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年审一次,由省商务厅负责年审。
十五、监管措施
未经国家商务部许可批准或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罚。经许可准予其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