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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2005121日起,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两级管理模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研究决定自200631日起,增加委托计划单列市负责本地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
  两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依据《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行政法规,国家对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实施进出口管制。
   二、各计划单列市在进出口管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除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二)负责本地区除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终审。

发布日期:2006-3-28 17:16:00  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