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购买许可证、运输许可证以及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运输许可或备案工作。
第二章 购买管理
第四条 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购买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报经公安部批准后,可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许可证。
第六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负责备案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发布日期:2006-4-6 15:19:00 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