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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经商)局,市级相关企业: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宜府办[2007]80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川滇黔结合部区域性商贸中心的部署要求,为落实财政引导扶持政策,促进市场建设和区域性商贸中心的培育发展,现将《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商务局

 

 

〇〇八年六月十三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通知》(宜府发〔200731)、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宜府办发〔200780)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区域性商贸中心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规范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场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针对我市市场规划建设和培育发展相对滞后以及加快构建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商贸中心的实际,为进一步搞好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有力促进全市商贸流通业的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扶持引导原则。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扶持、鼓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市场的积极性。

()公益性优先原则。突出社会公益性,重点扶持涉及民生民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突出重点原则。对列入市政府市场建设目标管理的重点项目,对构建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商贸中心发挥支撑作用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区域特色专业市场和商业设施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统筹兼顾原则。按照构建现代城乡市场体系建设的需要,对县级城乡商业网点规划、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市级“三化”市场建设、县域特色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和县域其他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实行统筹兼顾。

第四条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明确的城区市场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文件中明确的“五个一”工程和“三个一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列入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商务局与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中明确的市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责任项目”)

()市委、市政府领导确定的市场建设项目。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提请市政府批准的市场建设项目。

()“重点项目”相关责任部门目标考核奖励和相关项目的调研、听证或会审等前期经费补贴。

 

第三章   资金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对新建市场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和以奖代补补助、对获市级“三化”市场给予奖励、对目标管理责任部门给予考核奖励等方式进行引导扶持。

第六条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为:

()贷款贴息补助标准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农产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项目给予一次性贷款利息贴息补助。对投资农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农产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建设的银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该项目的贷款额给予一年期、贴息率不超过5%的贷款利息补助。

()以奖代补、“三化”市场奖励、目标责任部门奖励和项目评审验收等相关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核验收后,视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年度规模提出拟补助标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单个市场建设项目的以奖代补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列入了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明确的“重点项目”(含工作目标考核责任部门)和“工程项目”。

()列入了市政府或市商务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责任项目”(含县级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

()属于市委、市政府领导确定的市场建设项目。

()属于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提请市政府批准的市场建设项目。

()在“三化”市场评比中被市政府或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命名的市级“三化”市场项目。

第八条 申请企业或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责任项目”和县域其他市场建设项目须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签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新建项目须提交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翠屏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建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听证或会审后出具的商业网点规划确认件,其中县域新建项目须提交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听证或会审后出具的县级商业网点规划确认件(未发布实施县级商业网点规划的区县除外)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补助的项目须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

()市级“三化”市场评比项目须提交市政府或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其它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第九条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含“重点项目”目标考核的牵头责任单位,下同),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提出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其中区县的“责任项目”和县域其他项目,由项目业主或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由区县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牵头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审核验收确认(“三化”市场评比奖励和县级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以奖代补项目除外)

()经实地审核验收确认,拟给予市场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经公示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重点项目”相关责任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奖励和相关项目的调研、听证或会审等前期经费补贴,分别由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按规定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拟给予市场建设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经过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企业或单位不得虚报、截留、挪用、侵占或者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专项资金,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公正的要求,做好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对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努力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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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发布日期:2008-6-18 11:45:00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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