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两地经贸关系发展迈入了一个以制度性合作为特征的新阶段。五年来,随着两地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内地和香港又相继签署了四个CEPA补充协议。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在货物贸易方面,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截至2008年4月底,内地累计进口享受零关税待遇香港货物总值16亿美元,税款优惠额11.9亿元人民币。
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法律、金融、旅游、物流等38个领域对香港实施了192项开放措施。包括放宽或取消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投资地域和经营范围等。目前已有近2000家香港企业按照CEPA的优惠条件申请投资内地,其中半数已投资运作。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与香港加强了8个领域的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和保护知识产权合作。
在专业人士资格互认方面,内地与香港已在建筑、会计、证券、法律、医疗、保险等6个领域取得进展,其中建筑领域两地共有2037人通过互认取得了对方的专业资格。
在旅游合作方面,内地赴港“个人游”业务已扩大到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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