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全市外派劳务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外派劳务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市府办《关于下达2005年外贸出口,利用外资、外派劳务目标任务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号)、《宜宾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全市外派劳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标的制定及分解
各区县及市级相关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上报全年外派劳务计划,市商务局于1月31日前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全年外派劳务目标任务,结合各区县、市级部门外派劳动力资源和结构状况以及外派劳务工作开展情况,拟定全年各区县和相关市级部门外派劳务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条 目标的下达
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外派劳务目标由市政府以正式文件下达。
第三条 目标的管理
市商务局为全市外派劳务目标任务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商务局对区县和市级部门外派劳务目标实施管理和考核。
市商务局按季度对区县和市级部门外派劳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运行情况,并进行通报;各区县和市级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对上半年外派劳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报告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综合各区县情况于7月5日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报送全市上半年外派劳务目标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目标的考评
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应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对本年度外派劳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市商务局报送自查总结报告,市商务局对区县和市级部门外派劳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考评后,于1月31日前将初步考评结果报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目标考核的具体记分办法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在市商务局报送的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外派劳务目标完成情况及初评打分基础上,对区县和相关部门外派劳务工作进行考评。为便于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评分,市商务局在对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初评时按满分1 00分加奖励加分的方法进行。具体记分方法如下:
一、日常工作情况(30分)
1、党委、政府或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外派劳务工作:O—5分
(1)高度重视:5分;
(2)比较重视:4分;
(3)一般:2分;
(4)不重视:0分。
2、工作目标和措施是否明确、可行:O—5分
(1)工作目标十分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可行:5分;
(2)工作目标比较明确、有工作思路和措施:3分;
(3)工作目标不够明确、无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0分。
考核本项要求提供:外派劳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文件资料。
3、外派劳务工作组织落实情况:0—3分
(1)工作落实上报的:3分;
(2)未落实上报的:0分;
此条考核按宜商发[2005]23号文要求落实部门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及电话号码报市商务局的落实情况。
4、是否按要求参加会议并及时进行安排部署:0—5分
(1)按要求参会并及时进行安排部署:5分;
(2)未按要求参会或会后未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3)落实人员负责业务资料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未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每缺报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此项考核经济商务局)。
考核本项要求提供参会情况记录,安排部署的相关记录,(元月份外派劳务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会议通知,简报、统计资料上报登记等资料。
5、外派对象组织选送工作开展情况:0—7分
(1)完成选送任务的100%及以上:7分;
(2)完成选送任务的80%:6分;
(3)完成选送任务的50%以上80%以下:4分;
(4)完成选送任务的50%以下:0分。
考核本项要求提供选送情况统计资料和市商务局发文要求组织渔工、缝纫工及其他工种参加培训的组织推荐情况。
6、外派劳务工作机制运行情况:O一5分
(1)机制健全、组织有序、部门配合好:5分;
(2)有工作机制、部门配合较好:3分;
(3)无工作机制、部门之间缺少配合:0分。
考核本项主要参阅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意见、年度总结和部门之间工作的配合协调情况。
二、工作实绩(70分)
(1)完成目标任务的100%:得70分;
(2)完成目标任务超过100%,每超过5%加1分,最高加10分;
(3)完成目标任务的50%以上,每差5%扣1分;
(4)完成目标任务的50%以下,为零分;
(5)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目标任务的50%以上者,可酌情给予35—50分;
(6)地方出台优惠政策的(如培训奖励政策、帮助提供信贷支持措施和途径等),可奖励3—5分。
考核本项的主要依据是:被考核单位的外派劳务统计年报和年度总结。
第六条 目标的调整
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对原定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目标无法完成。
(二)、省商务厅或市政府追加了我市全年外派劳务目标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如要求调整原定外派劳务目标,原则上应于每年的7月20日前在报送外派劳务目标半年自查后书面向市商务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市商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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