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24号
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业已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一、林、牧、渔业
1.中低产农田改造;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3.糖料、果树、花卉、牧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6.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7.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8.天然橡胶、剑麻、咖啡种植;9.优良种畜种禽、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10.名特优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11.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二、采掘业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5.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探、开发;6.煤层气勘探、开发;7.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限于合资、合作);8.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9.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10.铝矿勘探、开采(限于合资、合作,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11.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2.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3.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4.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5.乳制品生产;6.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
(二)烟草加工业。1.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2.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
(三)纺织业。1.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1.猪、牛、羊蓝湿皮新技术加工;2.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1.林区“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1.按林纸一体化模式建设的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发布日期:2006-7-27 10:20:00 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