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政策法规 | 页面阅读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3

1994511日)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从19941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4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9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10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12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12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8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12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8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9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6-7-27 11:10:00  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