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资发第822号
(1996年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两类企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关于“两类企业”条件的,经确认考核领取证书后,均可享受《国务院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国务院规定》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第五条一个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择一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须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四)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格式见附件二);
(五)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格式见附件三);
(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外商投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