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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对赴南非经贸团组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公室,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管理的企业:
  外经贸部曾于199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国对南非的贸易政策的通知》([90]外经贸二字第424号),规定赴南非经贸团组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外交部两部审批。此后,外经贸部、外交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1]外经贸亚非发第204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2]外经贸亚非发第202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3]外经贸非发第174号)、《关于加强对南非经贸活动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非发第762号),均明确规定我赴南非经贸团组仍一律由外经贸部和外交部共同审批,批准后由外交部(领事司)统一办理签证。
  自1998年1月1日中南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边经贸合作关系发展顺利。南非已成为我在非洲最大的经贸合作伙伴。随着中南经贸关系的发展,上述对赴南非经贸团组实行逐级审批的管理制度已不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精神和贯彻中央"走出去"的战略,进一步开拓南非市场,并适应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经请示国务院批准,现决定终止外经贸部、外交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国对南非的贸易政策的通知》([90]外经贸二字第424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1]外经贸亚非发第204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对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2]外经贸亚非发第202号)、《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国地南非经贸政策的通知》([1993]外经贸非发第174号)、《关于加强对南非经贸活动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非发第762号)中有关赴南非经贸团组需报批的规定,对我赴南非经贸团组的管理参照一般建交国规定执行,取消逐级审批制度。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01年5月29日

 

发布日期:2006-4-10 9:59:00  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