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文化局、外办: 根据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外发[2001]15号)精神,为规范、简化我省报批手续和办件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文化部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内容及调整我省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报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下列事项由省文化厅审批,报文化部备案: 1、组派我省10人以内(含10人)的表演艺术团组出国(限3个国家以内)进行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演出(组派杂技团出国演出除外); 2、邀请5人以内(含5人)小型乐队来川在本地区饭店等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为期6个月以内的定点商业性演出; 3、组派我省展品在40件以内(含40件),随展人员2人以内艺术展览(不含文物,已定为文物的中国知名艺术家的作品除外)出国(限3个国家以内)或邀请外国(限1个国家)同等规模的艺术展览来川展出; 4、组派我省3人以内(含3人)专业艺术人员出国或邀请3人以内(含3人)外国同类人员来川进行为期不超过30天的艺术交流活动; 5、我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聘请外国专业艺术人员来川作为其客座演员进行工作,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凡属本通知内的对外文化交流出访项目,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文化局进行项目初审后上报省文化厅审批并下达批复,其人员出国境手续由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外办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报表》,报省外办审批。 三、凡属本通知内的对外文化交流来访项目,由省文化厅审批,抄送省外办备案。 四、凡属本通知内已审批的艺术表演、艺术展演、文物展览项目,凭审批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或来川批准件办理道具、展品出入境手续。 五、各项目请在执行前60天上报。 六、本通知由省文化厅解释。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200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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